山寨探案實錄:套丁風雲(下)配音:華語 字幕:繁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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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探案實錄:套丁風雲(下)配音:華語 字幕:繁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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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7日,法官蔡慧蘭裁決時稱,污點證人陳英鍵雖案底纍纍,但陳英鍵無投訴被告陳一村的意圖及動機。

被告在拘捕陳英鍵前,已懷疑溫學濂及林明榮涉案,被告與陳英鍵會面時,完全未提及溫學濂等人。

法官相信陳英鍵早已向被告說出真相,陳英鍵雖說出「假版本」,事後卻向另一警員和盤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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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寨探案實錄:套丁風雲(下)配音:粵語 字幕:繁簡

    https://youtu.be/7Gpn-grkqoA

    2006年11月17日,法官蔡慧蘭裁決時稱,污點證人陳英鍵雖案底纍纍,但陳英鍵無投訴被告陳一村的意圖及動機。

    被告在拘捕陳英鍵前,已懷疑溫學濂及林明榮涉案,被告與陳英鍵會面時,完全未提及溫學濂等人。

    法官相信陳英鍵早已向被告說出真相,陳英鍵雖說出「假版本」,事後卻向另一警員和盤托出。

    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庭於量刑時已考慮被告非私下犯案,僅服從上級指示「做事」,判監十八個月。

    陳一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申請,2008年6月16日,上訴庭法官麥明康頒布判詞。
    控方證人陳英鍵在原審庭說探員叫他指證同黨,包括他的大佬林明榮,但他不肯,申請人其後要求陳英鍵改為指證其他人,替陳英鍵錄影作供後,申請人帶他到其他房間,要求說出真相。

    控方指申請人想保護林明榮,上訴庭認為,如果事件屬實,申請人毋須在錄影作供前,要求陳英鍵指證林明榮,亦毋須在錄影後要他講出真相。

    有關錄音與有關指控出現矛盾,控方未能清晰證明申請人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上訴庭批評已退休的原審法官蔡慧蘭,不當地依賴一百八十八年前兼不合時宜案例,定罪不穩,裁定上訴得直,案件不需發還重審。

    陳一村上訴成功後會申請復職,與律師商討是否向政府索償。
    陳一村說過往一直以正當手法查案,復職後亦會盡心盡力調查案件。

    2012年4月30日,周健生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在區域法院受審,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審理,周健生選擇不作證,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開案時透露,周健生(32歲)於2004年4月27日、4月30日、5月3日及7日,四度到荔枝角收押所,探監時向陳英鍵表示,如不頂證林明榮,可得二十萬至三十萬元報酬。

    周健生說,若陳英鍵收錢後仍作供,便可能「無命享」該筆錢。

    2004年7月28日,廉署在運頭塘邨運臨樓106室拘捕周健生。
    律師指出,拘捕周健生的廉署調查員周文遜,2010年8月因行為不當,被廉署終止服務合約,法庭考慮周文遜證供可信性時須格外小心。

    周健生錄口供時說,2月時曾被警員毆打,7月28日被拘捕時,一直感到驚慌,害怕廉署人員會毆打他,只想快些離開。

    他作證時,如背誦預先預備對白,交待他與廉署人員的對話,與他當時感到驚慌的情況相違。

    控方證人陳英鍵於庭上承認有濫用咳藥水習慣,法庭考慮陳英鍵證供可靠性時,應考慮濫用咳藥水,會否對記憶有不良影響,陳英鍵會否因個人利益作出偽造誣告周健生。

    周健生最終被裁定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2012年5月1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周健生代表律師求情時說,周健生於內地出生,1985年來港。

    本案發生於2004年,周健生被捕後獲警方及廉署批准保釋,未有限制離港,周健生於2005年離港到內地。

    同年12月因毒品案被內地執法機關判監八年,周健生父親去年去世時,他不能席出喪禮。
    律師強調周健生妨礙司法公正失敗,他返港後做散工,沒再與不良份子為伍。

    暫委法官陳仲衡判刑時說,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判刑時須考慮此案背後涉及的嚴重傷人案,被告的作為雖沒有成功,若判得過輕,會鼓勵犯人妨礙司法公正或以此脫罪,法官判被告入獄五年。

    陳英鍵早前承認傷害溫幸珍,判監八年半。
    2007年4月12日,他以污點證人身份出庭作供,陳英鍵說,2004年1月15日林明榮游說他犯案,承諾「唔會虧待」他,但未提及酬金數目。

    翌日,陳英鍵與葉錦龍分頭施襲,後來知道「淋錯人」,收不到酬金。

    辯方說陳英鍵有服用咳藥水習慣,曾誘使林明榮胞弟服食咳藥水,令他要入住精神病院。

    陳英鍵與林明榮早有積怨,質疑陳英鍵利用出庭頂證換取減輕刑期。

    2007年4月20日,陪審團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五小時,一致裁定被指為中間人的林明榮,蓄意淋腐液、串謀淋腐液及襲擊共三項罪成立。

    2007年4月23日,高院暫委法官龍禮指出,涉案父親與兒子關係惡劣,主動聯絡被告,願出錢買兇打盲兒子。
    被告非但沒有如常人般拒絕,還找人行兇,被告與他們無仇無怨,為了金錢利益,替人買兇弄盲別人,無任何悔意。

    法庭接納污點證人供詞,被告負責買鏹水並決定行兇時間和地點,兩名受害人被「點錯相」,生果店東主亦受傷。

    法官判刑時形容,這是他在法律界三十五年,遇過最冷血和惡毒案件,受害人傷勢令人震驚,被告沒有任何求情理由需要考慮,三項控罪分別判兩年及十八年,同期執行。

    新界北反黑組高級督察黃志威,在庭外表示歡迎裁決,認為有阻嚇作用。
    他說幕後黑手仍未拘捕,警方會作進一步調查,現有證供只能控告本案被告和行兇的陳英鍵,要有新證據才可拘捕其他人。

    2007年6月7日,陳英鍵代表大律師在上訴庭提出減刑理由,他說陳英鍵雖然仍在獄中,但敢於出庭,以主要證人身份指證三合會背景同黨及警員,因人身安全理由獲獨立囚禁於小欖精神病院。

    律師說陳英鍵於2004年7月羈留期間,被人阻撓出庭作證,出獄後與家人安全成疑。

    律師說陳英鍵戴罪立功,主謀仍未落網,安全堪虞,上訴庭理應再減刑。

    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宣判時指出,陳英鍵於2004年認罪後,因特殊理由先獲輕判,由十五年減刑至八年半。
    2006及2007年,因作證令案件再有大進展,再獲減刑兩年半,由八年半減為六年。

    被判十八年監禁的林明榮提出上訴申請,林明榮代表律師認為,陪審團裁決有自相矛盾之嫌。

    男女事主兩人同時遭他人淋鏹水,陪審團只相信污點證人證供,裁定傷害男事主罪成,傷害女事主罪名不成立,是自相矛盾。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不公道,側重被告在警誡供詞承認參與的部分,沒有提到他在供詞中否認的有關部分。

    2009年11月26日,上訴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即時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

    2011年1月上任的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對為陳一村辯護的警司余志鴻「秋後算帳」,說余志鴻的證供,反映他未達到警司專業水平,未有利用機會解釋警隊「正確立場」,令人誤解警隊贊成警員用私人錄音器材。

    曾偉雄認為余志鴻這些言論不恰當,3月時作出紀律處分,發出書面警告,禁止他升職或被委任一年,余志鴻提出上訴,最終被駁回。

    余志鴻(53歲),1976年加入警隊,服務警隊三十五年,駐守過多個警區,九十年代尾曾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A隊警司,先後派駐屯門和大埔擔任助理指揮官(刑事)。

    余志鴻於調查溫學濂女兒及侄兒遭淋鏹案後,被「流放」到邊界警區,現為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警司。

    余志鴻不服警務處處長決定,2011年10月1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入稟狀指出,按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余志鴻為陳一村做辯方證人時,是以私人身份作供,並非代表警隊。

    余志鴻說警務人員會用「私伙」錄音機,是講出自己知道的事實,說他沒有解釋警方「正確立場」和令人誤解,這些指控極不合理,要求高院推翻曾偉雄決定,是歷來申請司法覆核紀律聆訊最高級警務人員。

    2012年10月25日,這宗司法覆核在高院審理,警務處處長代表律師認為警員私人偷錄,違反《警察程序手冊》,余志鴻言論失當。

    余志鴻代表大律師於庭上說,余志鴻當時決定作供是維護警隊聲譽,提及使用私家攝錄器材問題時,遭律師打斷作供,令他沒機會解釋及申辯。

    余志鴻當時沒意料到會被問及這個問題,認為警方考慮懲罰他時,不應太着重此元素。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韋毅志質疑警隊決定,認為余志鴻當時不是以處長發言人身份出庭,聽畢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11月6日,法官韋毅志認為,余志鴻以證人身份作供,警隊對他指控不公平,判余志鴻勝訴,下令撤回去年3月向余志鴻發出的書面警告,警務處處長要支付訟費。

    法官判詞如下:
    申請人余志鴻,答辯人警務處處長
    事件肇因是,余志鴻在2004年駐守大埔重案組,曾調查大埔區議會前任副主席溫學濂女兒和姪兒遭人淋鏹案,該案最終雖成功將兩名犯案男子定罪。
    余志鴻下屬偵緝探員陳一村,被指在調查該案期間,涉嫌企圖妨礙司法公正遭廉署檢控。

    陳一村於2006年在區域法院審訊時,余志鴻曾擔任陳一村的辯方證人,作供表示他知道有警務人員會用私人錄音機,錄下與線人及證人的對話。
    陳一村在案中被裁定罪名成立,2008年上訴得直,獲撤銷所有罪名。

    替陳一村作證後,余志鴻被警務處處長指控,作供時未有利用機會向法庭解釋,使用私人錄音設備的做法,有違警方指引。
    警隊認為余志鴻作證時未達警司級專業水平,向余志鴻發出警告。
    余志鴻提出司法覆核時表示,他當時以證人身份作供,非以警方發言人身份。

    余志鴻的供詞很中立,當時在庭上純粹交代他對個別警員真實工作情況,他作證前曾準備一份供詞,內容沒提及警方內部指引等內容。

    余志鴻作證時無法估計會被問及甚麼問題,要求作證時要依足警方指引,是超乎現實要求。

    警務處處長以余志鴻身為資深且有經驗警員,指控他的供詞不夠專業,並非一個合理決定。
    警隊對余志鴻所作指控,無實質事實基礎證明,裁定余志鴻勝訴,下令撤銷對余志鴻的警告,警隊要支付余志鴻的訟費。

    大埔刑事調查隊警長田開仁,2013年5月至12月期間,六次向三名下屬借款二百至一千元不等,合共二千九百元,現遭停職,被控六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他否認控罪。

    案件於2015年4月24日在粉嶺法院開審,警員陳智能供稱,2013年時收到田開仁的電話借款,先後把一千五百元存入田開仁賽馬會戶口,陳智能稱自己從未與被告夾錢賭博。

    辯方盤問時說,陳智能替田開仁代為出錢二百九十元,購買一張沙灘椅,田開仁之後才向陳智能付款,田開仁與陳智能之間常有錢銀往來。

    另一警員陳潔瑩供稱,田開仁三次在當值期間直接問她借二百元。
    陳潔瑩說田開仁每次都無交待借錢原因,只有一次提及「要去聯和墟辦一些事」。
    她同意辯方稱,田開仁可能索款買飯盒給同袍,事後亦有還款。

    《條例》列明, 人員如無行政長官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向下屬借貸。

    5月28日,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案發時任職大埔刑事調查隊警長田開仁,早前於審訊時出庭自辯稱,有關款項是事主於前年5月至12月期間,為田開仁墊支購買物品的款項,而非貸款。

    裁判官指出,被告於為警方進行錄影會面中,多次提及「借」的字眼,屢次強調自己已還錢,由此可見,田開仁明顯知道有關款項是借貸。

    辯方求情指出,田開仁加入警隊三十六載,表現出色,曾於警隊內獲得傑出表現獎。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田開仁期間獲准保釋。

    田開仁六度向下屬借款共二千九百元,經審訊後裁定六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罪成,被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田開仁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

    11月26日,法官頒下判詞指出,申請人早前提出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申請人證供屬於犯錯,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未有考慮到涉案借款金額少,屬於社交性質,申請人沒有貪污動機。
    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定罪穩妥,駁回上訴。

    溫學濂最終無因潑鏹事件被檢控,溫氏父子雖勢成水火,反目至今,兩人的套丁生意仍然繼續,由溫幸平主導。

    溫幸平朝政商界兩方面發展,2014年獲政府委任為太平紳士,曾擔任新界青年聯會、大埔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等公職,廣東省政協委員、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副會長。

    2018年3月7日,香港興寧同鄉總會2018戊戌年春節聯歡晚會,假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展貿廳舉行。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中聯辦研究部部長曾健、中聯辦教科部部長李魯、中聯辦社工部部長楊茂、中聯辦九龍工作部副部長王小靈、中聯辦新界工作部處長曾海繁等主禮。

    香港興寧同鄉總會理事長溫學濂,呼籲發揮客家人力量,支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在3月11日立法會補選中集結力量,投下手中神聖一票,務求讓愛國愛港候選人順利當選。

    2019年7月21日,林明榮與其他人在元朗街頭及元朗站出現,他當時身穿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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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山寨廣播 配音:王sir
    音樂:Mystery/Sorrow(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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