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訂婚、離婚)、認領(含擬制認領)、收養
請在閱讀完同系列的《民總》之後,再來食用本篇,食用完畢後,接同系列的「繼承」。這樣子一來,從建立概念→婚姻關係(結婚、離婚的要件)、(本生/收養)父母子女關係+親等→【實戰】算夫妻離婚的財產分配(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遺產(當然繼承+順序繼承,指定應繼分(分特留分剩餘的)、法定應繼分、法定特留分(法定應繼分的1/2或1/3),能更好地建立出一個有脈絡的系統。本書與其他同系列一樣,都有附法律圖,以及選擇題考點、螢光筆高光、粗體字重點等等。偏大綱式觀念整理+立法目的(底層邏輯)的解說。
※本書共15,000餘字左右,附十張圖表。(其中兩張是寫民總的時候,忘記補的,後來又從電腦裡挖出來)(?)
※「賽博題庫班」的部分,會帶幾題實際的考古題,附詳細的擬答。
【賽博題庫班.試閱】
Q:鳴人跟雛田,依法收養佐助與小櫻的女兒,五歲的佐良娜(無行為能力人)。
三年後(佐良娜八歲,已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鳴人與雛田因忍界大戰不幸雙亡。
佐良娜欲終止與鳴人、雛田之間的收養關係,應如何為之?(102 高考)
(A)應由佐良娜向法院聲請,但應得(本生父母=法代)佐助與小櫻之同意:(O)
(B)應由佐助、小櫻代理佐良娜向法院聲請:(X)
此時佐良娜已經八歲,這是未滿七歲的情形。
(C)應由佐助、小櫻或鳴人與雛田的家屬協議為之:(X)
口頭協議也沒用,佐良娜本人還是得上法院,且書面為之。
(收養契約是要式行為,收養關係怎麼成立,就怎麼終止,跟結婚/離婚一樣)
(D)因鳴人、雛田已死亡,故任何人均不得聲請:(X)
此選項與A、B選項矛盾、悖逆。
【試閱】觀念整理+考古題實戰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沒有特別約定,所以「婚後的」財產是一起算的。
(二)約定財產制→超級有錢人一定要用,財產分別管理:「要式行為」,需以書面為之。
選擇題會考↓
(三)無法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婚前所得的話,可以去提否認之訴,推翻該推定,避免離婚之後要跟對方分這筆財產)
選擇題↓
(四)「特有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根據「法定財產制」,不需與前配偶分配者,有下列幾樣。
(A)遺產、遺贈等繼承而來,純受利益者(贈物有「書面聲明+簽名」者更好,但有時候選擇題的選項不會寫那麼嚴謹,只會說那是「無償取得」、「贈物」等)
(B)慰撫金(這超愛考)
(C)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關配偶屁事XD
有一題超經典的考古題,敘述裡寫了一大堆男方跟女方在婚後購置財產總共有啥,然後男方的婚前財產只有一台重機:最後,請問什麼東西不必在離婚後與女方分配?答案:就那台重機(。(←論典試委員的幽默感
Q:下列何者應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扣掉債務)之範圍?(108初等)
(A)因「無主物先占」而取得先占物之所有權→無償取得,純受利益,離婚的時候不用分對方。
(同樣的例子:如繼承遺產,不論繼承多少錢都不用跟前配偶分,看我筆記)
(B)因拾得遺失物所取得之報酬(失主給你的謝禮) ←道理同A選項,純受利益,不必跟對方分。
(C)受「遺贈」而取得之財產 ←前面我A選項說過了,遺贈(通常是父母過世前兩年內得到的)=繼承來的遺產,不用分。
(D)因侵權行為而取得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正解(婚後有償報酬)
Q: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婚後雙方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各自分配,因此以法定方式分配),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扣除債務)分配請求權之範疇?
(101原五)
(↑原民特考的題目都會「比較有鑑別度」,可以多參考XD)
(A)繼承取得的遺產:不用
(B)婚後取得的退休金:要,因為這是有償報酬(即你工作得來的薪水的一種)
(C)慰撫金:不用
舉例:鳴人與雛田已結婚。某日佐助強姦了鳴人,鳴人因此與他爭訟,最後勝訴,獲得一筆慰撫金(精神賠償)。
之後鳴人與雛田離婚,難道這筆慰撫金要分給雛田?
被佐助強姦的人是鳴人,又不是雛田,為什麼要跟她分這筆錢?
(D)因他人贈與取得之財產
一、純受利益,不用。
二、假如佐助要送一台「最新的哀鳳」這種高價物給鳴人,最好本人書面寫明「這是送給『漩渦鳴人』的禮物」+簽名(宇智波佐助),然後鳴人留著這張字條。這樣比較能避免與雛田離婚的時候要分財產,哀鳳被分走。
Q:佐助與鳴人是夫妻,二人採法定財產制(即未特殊書面約定,各自管理財產)←這通常完全不考,不然要怎麼讓你算財產分配XD
兩人離婚時,佐助「婚前財產」:100萬台幣 ←煙霧彈,不用分
婚後財產: 100萬台幣(-債務50W)=剩餘50W
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下列何者正確?(103 初等)
A:先看我筆記。婚前不論有多少財產都不必分,所以佐助真正要跟鳴人分的是婚後那100萬台幣。
但是有債務50萬,必須先清算掉那50萬。
因此,實際上佐助會與鳴人分的錢只有新台幣「50」萬。
Q2:同一題。鳴人無婚前財產(這不重要,反正有沒有都不用分對方)。
婚後財產:共100萬新台幣。(含車禍所受慰撫金10萬,與好色仙人所贈與之新台幣10萬)→要跟前配偶分配的錢只有80萬。
擬答:
(一)參我前面「佐助強姦鳴人」的例子,所受慰撫金(十萬)不需跟前配偶分配。
(二)其中有10萬塊是好色仙人送他的純受利益,這個也不用分。
因此,鳴人需要跟佐助分的錢是台幣80萬。
(三)夫妻財產共同分配:
佐助50W + 鳴人80W=130W 總共有130萬可分。
130/2=65萬,一人應得65萬。
但是佐助比鳴人窮,佐助只有50萬,鳴人共有80萬。
因此80(鳴人的婚後財產必須被分配的部分)-65(夫妻兩人各自應得的財產)=15萬。
→正確解答是:佐助可以向鳴人請求新台幣15萬元。
※非常感謝讀墨的檢核如此有效率!
※地特倒數26天,大家一起努力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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