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如何成為道德/法律權利的主體
法哲學,又叫做法理學,
自19世紀後就因「自然權利」而展開長時間的論爭,延續到今天。
這是「自然法論」與「法實證主義」之間的辯論,
固然推進了專家與學院研究,
但也因很多走向概念化與形式化,漸失與社會及人的連結,
權利主體及方法論轉變的內涵,逐漸被忽略。
法哲學要跟社會對話,重探方法論勢必不可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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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一民主政治深陷危機的年代,重新審視作為其理論基礎的自然法傳統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本書無疑是近年來對此議題最系統性且兼具學術深度與現實關懷的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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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作者:陳妙芬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 Universität Göttingen)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哲學博士候選人,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獎學金(1994-1998)及優秀外國學生獎(1998),日本北海道大學訪問學人(2005),2007至2010年擔任臺灣大學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婦女與性別研究組」召集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教學及研究專長為法哲學(法理學)、歐陸法制史、法律拉丁文、性別及酷兒研究、美學、文化治理與法學方法,近期專注於「法律美學:文化治理與法學方法」的研究與書寫。著作有《階級的道德意義》(合譯)及中、英、德文學術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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